2008年1月4日

12月我去過最多的地方

去年底為了在台灣能夠申請公司,我跑了很多次銀行。

尤其是,我的開戶銀行遠在新店。

為什麼會跑很多次呢?要在台灣開公司的人都知道要先去經濟部預查公司名字,然後去銀行開一個公司的籌備處,存入公司的資本額(三天)。

所以問題來了,我開戶之後之星期五,存錢也是星期五,所以理論上我隔週一就可以去開餘額證明,我刻意晚了一天週二去開,結果開完餘額證明之後不能用。原因是英明偉大的政府規定週六和週日不是營業日,所以不能算存了三天,週五到週一叫做兩天。難道週六週日就不能領錢,不能繳水電費嗎?於是我必須隔天再親自去一次銀行開餘額證明。

由於我是在 12 月申請公司,所以會計收到我的資料之後便建議我明年一月設立會比較容易做帳,結果這麼一等,我的籌備處帳戶就作廢了(驚!!)原因是英明偉大的政府規定,一但去銀行設立了籌備處,必須在15天之內提出申請,而且這時候的15天就包含假日了喔,一但沒送件就把帳戶作廢。

於是我又要去一次銀行,把錢提出來,再開一次籌備處,把錢存進去,然後等三個工作天,申請餘額證明。(很好,這個月我存了一百萬台幣利息是96元)

這些事情真的很鳥,希望未來不要有人重蹈我的覆轍。

1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我愛你
別太累了啦~~^^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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